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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与姬某、姬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崔瑞楠|时间:2019年10月21日|503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杨某与被告姬某、姬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某及被告姬某1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姬某未到庭。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,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姬某1的起诉,本庭予以准许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姬某向原告支付已经发放过的过渡安置费(即房屋租赁费)中51个月的金额共36000元;2.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原告和被告姬某自2011年开始同居,2012年1月生育长子姬XX,2014年9月15日补办结婚证,2015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姬某2。原、被告离婚时对拆迁安置房、过渡费等财产未作处理和分割。但安置房、过渡费根据政策都有原告份额,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给原告过渡费,原告为维护权益,故诉至法院。

被告姬某未到庭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杨某与被告姬某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,育有一子姬XX(2012年1月12日出生)、一女姬某2(2015年12月18日出生),双方于2018年8月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和姬某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。2014年3月28日,被告姬某与滨河办事处签订《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安置补偿征迁协议书》,该协议书中附表三显示原告杨某是被拆迁户家庭成员,家庭成员共3人。2016年1月,xx办事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向姬某发放了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14400元;2017年3月,xx办事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姬某发放了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共15个月的过渡安置费36000元;2018年2月,xx办事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姬某发放了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共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28800元;2019年2月,xx办事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姬某发放了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共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28800元。

本院认为,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姬某于2018年8月9日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,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,鉴于杨某和姬某已经通过离婚协议书对婚内财产作出了约定,故本院对于2018年4月之前发放的过渡安置费不再处理。对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xx办事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到姬某个人账户的过渡安置费6400元,属于杨某和姬某婚内共同财产,鉴于在离婚后实际取得,应当依法予以分割,杨某和姬某各分得3200元。对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xx办事处农村集体“三资”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到姬某个人账户的过渡安置费6400元,应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。姬某取得上述款项合计9600元没有合法依据,应当予以返还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姬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返还9600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700元,减半收取计350元,由原告杨某负担256元,被告姬某负担94元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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